作者:王晓琳【摘要】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一、现代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
证据裁判原则,简言之,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第一,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第二,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
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含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纵未直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要求当事人和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比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否则为再审的理由等。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的,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申言之,法院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但是,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公证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不存在合理的争议,所以毋庸证据证明。
2.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
3.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调查或者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和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在其证据能力的有无没有得到确定前,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
4.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比如没有用证据来认定待证事实、采用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或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的证据等,则构成上诉和再审的理由。
证据裁判原则并不包含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是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所要处理的问题。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担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责任。辩论主义包含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即由当事人负担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职权探知主义没有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证明责任,而是要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2}
证据裁判原则对法官心证构成一定的制约,即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否则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证据”在作为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即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时,被称为“证据原因”,即通过合法证据调查程序所获得的本案所有证据资料。此外,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还包括辩论的全意旨(或全旨趣)。不管怎样,在现代诉讼中,由于采行证据裁判原则,所以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和形成法官心证方面具有不可比拟或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证据裁判原则、规则、惯例的冲突与协调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遵照以下顺序:
1、意思自治,合法约定优先。《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是对“契约自由”的扬弃。每个市场参与者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捍卫者,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活动,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法律让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追求自身利益,旨在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
2、坚持过错归责原则。法律上追究责任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等四种原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判断任何一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1)有违约事实或实施了侵权行为;(2)当事人有过错(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免责);(3)造成损失;(4)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客观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期货经纪合同引发违约纠纷,只需同时满足第1、2项要件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
3、贴近市场,尊重惯例。《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使惯例具有更大的扩张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