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豪国际传媒
首 页 关于我们 产业领域 新闻资讯 媒体推广 营销策划 品牌设计 公关服务 会展活动 演绎庆典 影视制作 网站制作 设备租赁 案例展示 招揽人才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媒体资讯
如此设置限高杆损害车辆当担责
  发表人: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6/6/22 点击率:2052


先生咨询:前几天,我单位的驾驶员向师傅在驾驶大货车从外地返回途中,天色已晚,突然听到车顶上传来一声巨大的响声,他知道事情不好,赶紧下车查看,发现驾驶室顶部已经被一根直径约100毫米的铁管卡住。原来,最近这条道路在整修,为了限制大型货车驶入影响施工,便设置了限高杆。但由于其事先既没有公告,也没有安装反光标示及设立任何限行或提醒慢行的标识,毫不知情的向师傅驾驶大货车照例驶入,被限高杆卡住,车辆遭受严重损害。当我们与设置限高杆的施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时,施工单位却予以拒绝,声称设置限高杆是施工的需要,驾驶员只要对道路环境多加注意,就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并向我们提出给予修复限高杆的要求。

请问:施工单位如此设置道路限高杆,给过往车辆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担责?

答复:从许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擅自设置限高杆,从而造成往车辆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赔偿。

其一,施工单位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我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这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并没有设置其他设施限制车辆通行的权力。

其二,施工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这家施工单位在没有事先公告,也没有安装反光标示及设立任何限行或提醒慢行标识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限高杆,明显与之相违背。

其三,施工单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施工单位明知许多驾驶员会按照以往的习惯行驶,如果突然设置限高杆改变相应的通行环境,且又无任何警示标志或安全提示,非常容易使通行车辆造成损害事故,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施工单位因设置限高杆造成车辆损害就要担责,就要赔偿。

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向师傅仅凭老经验行驶,而没有注意道路环境的变化,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法  音)




上一条: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再开溜是否构成逃逸罪
下一条:山东济南海报设计找嘉豪国际传媒0531-83183678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15013159号-1

Copyright (C) 2001-2019 www.jhgjcm.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jhgjcm@163.com 山东嘉豪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嘉豪国际传媒—媒体整合营销推广服务机构 24小时服务热线:0531-83183678

鲁公网安备 37010402000267号





关闭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