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筹与规范我市会展业市场,全面提升会展业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对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展览、会议、节事等会展活动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主办单位需先提供相关资质、会展举办申请材料,由市会展办组织评估、审核、确认后,方可举办。
二、提交申请的程序和内容
(一)已办会展(指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在我市举办过一届及以上的会展),主办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一年度会展计划。同时,主办单位需在招商或招展工作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市会展办提交本年度会展申请。
(二)新办会展(指首次在我市举办的会展),需在会展招商或招展工作开始之日前3个月向市会展办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无效。
(三)新办会展主办单位在提交申请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会展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
3.会展实施方案;
4.会展场地使用证明及空间范围说明;
5.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赞助等的书面证明;
6.举办需经有关单位审批的会展,需提交相关单位审批通过的证明文件。
(四)会展申请表需载明以下内容:
1.会展中文名称(全称、简称),英文名称(全称、简称);
2.申办及主办单位名称;
3.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4.举办时间、地点;
5.展出商品范围;
6.举办场地空间范围,包括商品展出的场馆、停车场及门禁范围。
(五)市会展办在收到主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展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确认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展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必须与会展内容一致。包括以下内容:
1.会展中文名称(全称、简称),英文名称(全称、简称),会展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简述及展位收费标准;
2.会展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赞助等单位名称,会展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银行账号;
3.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4.市会展办出具的会展举办确认书编号;
5.招展时间期限。
三、有关要求
(一)凡会展冠以“湖北省”、“武汉市”、“国际”等字样的,需分别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批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5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它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凡会展名称(中/英文名称)相同、相近的项目和会展商品内容相同、相近者,视为同类题材。单一商品专业展与综合商品展内容重叠者,不作为同类题材展认定。
(三)举办会展名称、时间、地点等主要信息变更时,需向市会展办提交变更申请。
(四)主办单位在会展项目完成申请、评估、确认后,方可到工商、交管、城管、公安、知识产权、食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审批,未被确认者,相关单位将不予办理会展审批手续。
(五)对于未经市会展办确认的会展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同时,对于承接未经市会展办确认的会展项目的场馆,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会展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展期安全、消防、工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检查,加强管理,确保活动安全。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会展办递交会展活动信息情况表。
四、市会展办将充分发挥武汉会展网(www.wh-expo.gov.cn)信息平台的作用,适时发布会展行业信息。会展申报相关表格请在武汉会展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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