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平被提起公诉确属冤枉;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原因 调查过程中违反程序,不事实求实的问题。
一、2015年3月23日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倒塌是来龙去脉。
2006年9月,我父亲王锡平(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的法人)向横街镇雷荘村购买了11.5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系横街镇溪下水库补偿用地。我父亲王锡平自从购买土地后,因土地证一直没有办出,使得后续的建房手续均进行了搁置,但我们购买土地的款项本身就是贷款所得,因不能正常使用土地,我们每年要损失利息20多万元。为及时的对土地进行使用,让其产出,减少我们家的损失,我父亲就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均未办出的情况下进行了建房,但像我家这样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厂房有很多,附近的水家村工业区、梅梁桥工业区均是如此。2012年10月王锡平开始建造钢结构厂房,建造完成后王锡平将自己的厂房搬入一楼,一楼的剩余部分出租给了周后明,二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横街镇洞山村书记李益民和另一人翁夏定的厂房开始兴建,就在我王锡平厂房的北边。在打下第一根桩时我父亲厂房的路面、墙面即出现了开裂的现象,对王锡平的厂房整体结构产生了影响。为此,王锡平非常担心房屋安全,立即和两人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后在横街镇城建办和城管的协调下三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若因该两人厂房的建造引起我父亲王锡平的厂房出现危险或构成危房的,由其两人负责(该情况在李益民和翁夏定以及横街镇城管人员的笔录中也有清楚的体现)。另王锡平在该两人的厂房打桩时曾向镇政府和信访办以及市长热线提出异议并要求危房鉴定,但没有获得任何回音。
2015年2月1日王锡平将二楼部分出租给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该厂房的钢结构组成是清楚的,为保障厂房的安全性,在签订合同时王锡平就与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书面约定二楼只能作为生产车间使用(该条款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具体为公安机关案卷的118页),不能摆放太重的货物以免造成危险。事故发生的前一个月左右,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仓库搬迁,将其他地方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部分产品放在二楼,在开始时王锡平就向黎明公司提出二楼不能多放,并且摆放位置要合理。但二楼的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本身是封闭的,最终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放了多少王锡平并不清楚,王锡平也没有足够的精力每天去查看详情。但从倒塌厂房中可以看到二楼堆放了大量的竹席产品,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二楼共租用16间,堆放货物达10间(即倒塌的10间),重量达1500吨。这一事实在事故发生后150多名消防员和100多特警、协警花费了4个多小时的时间才将受伤人员抢救出来也可以得以印证。
2015年3月23日,事故发生时,我父亲王锡平本人并不在现场,接到电话后就放下了手头的工作,抓紧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参与抢救。本次事故最终造成两名员工死亡,三名员工不同程度受伤,王锡平对此感到非常难过与自责。当鄞州区公安局办案民警和镇长陈光到看守所会见我父亲王锡平时,王锡平在他们的压力下与受害人及家属代表周后明达成初步赔偿协议,因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王锡平只能拿出20万元现金及部分土地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协议也已经与周后明签好),周后明对王锡平的赔偿行为也表示了认可,同时2015年4月16日受害人家属周后明以及周国存也出具了谅解书,两份谅解书我们已在公安阶段提交。
关于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及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在对事故进行鉴定,结论还未出具。
我们认为,王锡平厂房倒塌的原因并不是厂房本身是违章建筑引起,而是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大量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全部堆放在倒塌房屋的二楼导致,同时周围厂房的夯实地基的行为也是引起本起楼房倒塌事故的另一原因。在开始时,我们就对公安机关、镇政府、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过楼房倒塌的主要原因,但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并没有对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货物情况作出任何描述,就直接单单认定王锡平对起事故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
二、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安监局)的调查存在不实事求是的情形。
厂房倒塌后,我们多次与安监局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我们很明确向安监局经办人员提出楼房倒塌与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过重堆放以及周围厂房的打地基行为有关,但安监局却一直强调是我们的厂房质量有问题导致倒塌的。期间,安监局的工作人员还明确告诉我们,他们并没有对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货物进行过任何清点,要求我们提供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方货物的相关证据。
因房屋倒塌后,房屋被横街镇政府未经任何手续审批的情况将我们房屋全部推平,我们的设备以及相关材料全部被埋在地下。经过我们的努力,在律师的帮助下走访了部分一楼、二楼的员工,制作了询问笔录;后来又在废墟中找到了我们厂的部分监控录像。材料整理好后我们于2015年6月15日向安监局进行了提交。
但安监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说我们提供的监控录像属于伪造,不能采信。那么我们想问问安监局的各位工作人员:
1、在我们提出楼房倒塌的主要原因是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方过重的情况下,安监局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没有对二楼的货物进行过任何清点、称重,而且横街镇政府也放任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私自将货物运出,没有过任何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调查清楚本起事故的具体原因,难道就仅仅依据房屋的鉴定结论就直接认定由王锡平对本起倒塌事故承担责任?该结论即使出具,也不能做到让我们心服口服。
2、我们提供的录像证据是我父亲厂房的实时监控,安监局是如何认定是我们伪造的?我父亲厂房附近的道路上面均有摄像头,那些摄像资料也能够从侧面反映出二楼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出事后往外运了多少货物,但公安机关、安监局均没有去调取过。
综合上述意见,我们认为从现有的证据还不能认定王锡平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且本起房屋倒塌事故并不是一起普通的楼房自然倒塌事件,而是存在上述外界因素,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明显对我父亲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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