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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5月1日起禁止“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发表人: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5/4/29 点击率:1072
4月28日上午,记者在山东省政府举行的2015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2014年1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28日上午,山东省政府举行2015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4月28日上午,山东省政府举行2015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4月28日上午,记者在山东省政府举行的2015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2014年1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须应当参加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合同工、临时工等将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娥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立军等通报了山东省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解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体制,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临时工执法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条例》对此进行严格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需持证上岗。记者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蔡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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